3月14日讯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12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蓝电”)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56家企业(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一共过会43家,北交所过会13家)。
武汉蓝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保荐”),保荐代表人为范道洁、武利华。这是长江保荐今年保荐成功的第2单IPO项目。此前,1月12日,长江保荐保荐的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武汉蓝电主营电池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电池测试设备依靠软硬件组合,通过对可充电电池的充放电管理,记录分析电池各种模式下充放电过程中的性能指标,以实现对可充电电池或材料性能测试的功能,目前产品主要应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电池或电池材料生产企业的研发和质检。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吴伟直接持有公司41.34%的股份、叶文杰直接持有公司41.46%的股份,吴伟和叶文杰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2.80%的股份;除直接持股外,吴伟、叶文杰还各持有武汉蓝和44.4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吴伟担任武汉蓝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伟、叶文杰通过武汉蓝和间接控制公司9.43%的股份。综上,吴伟、叶文杰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92.23%的表决权股份。同时,吴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叶文杰担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双方具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吴伟、叶文杰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武汉蓝电本次拟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07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60.5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确定。
武汉蓝电拟募集资金32,702.08万元,分别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1.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募投产品的竞争优势及消化新增产能的措施。
2.关于收入确认规范性。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签订情况,分别说明需要安装调试和无需安装调试设备的销售合同条款及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包括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等。(2)根据问询回复情况,更新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收入确认具体方法的相关表述。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合理性。请发行人:(1)结合微小功率、小功率、大功率设备和化成分容生产线核心技术竞争力及研发储备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优势、固定资产投入、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变动情况、最新在手订单情况及产能利用率等,充分说明是否有足够市场需求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未达预期的替代安排。(2)说明测算流动资金需求时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对历次分红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资金的剩余情况,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收入确认规范性。(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年度及2020年1月1日起,发行人设备及配件内销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均为“根据合同约定,无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和配件,在产品交付客户后确认收入。”(2)《武汉蓝电及长江保荐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等显示,2020 年10月前,发行人不需安装调试的内销收入主要采取出库加 4 天的方式,核算各合同的收入确认时间,以出库单、发货统计表、物流公司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2020年10月起,公司以完整的物流到货签收时间信息作为收入确认依据。(3)保荐机构选择744笔发货记录进行细节测试,其中 22 笔发货记录存在物流日早于出库日的情形,个别时间长达107天。(4)发行人需提供安装调试的收入确认依据中,有客户签字并盖章的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1.23%、10.98%、16.04%、43.75%,只有客户签字的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98.77%、89.02%、83.96%、56.25%,只有客户签字没有盖章的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说明:(1)在2020年10月前对内销收入主要采取出库加 4 天的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A、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等相关要求。(2)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情形是否符合相关销售合同的约定;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物流单是否详细记载所销售产品型号、数量等信息,是否符合收入严谨性要求;该情形是否能证明发行人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客户是否认可;该部分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该部分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销售退回;该部分销售收入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财务内控规范性。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票据找零、销售合同管理不规范、超出审议额度购买理财未及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生产领料出库单未经过适当审批、未对借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等内控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说明针对财务内控不规范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毛利率明显高于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但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1)说明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合理性。(2)结合小功率设备客户情况、竞争优势,说明小功率设备毛利率高于瑞能股份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