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交易所网站披露,中乔体育和保荐方中银国际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了撤回首发的申请,终止其IPO的推进,原本公司计划融资10.64亿元。公司曾在12年前过会,但之后迎来长达10年旷日持久的官司,无疑对公司造成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中乔体育成立于2000年6月28日,曾用名为乔丹体育,为一家福建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配饰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描述,“自创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乔丹品牌的塑造与推广、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与生产、供应链的整合与管理以及营销网络的建设与优化。”
据悉,中乔体育产品每年分四个上市季,提供包括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在内2000余款产品供市场销售,公司依据产品上市季召开订货会,发布最新款运动服饰。发布会期间,各区域经销商在对新产品选样确定后根据销售需求下达订单,公司根据订单安排货品生产计划并向经销商销售。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运动鞋生产线超过50条,服装生产线超过60条,此外还有常年合作的外协工厂。经销收入占总数的8成,根据2023年3月4日的说明书数据,中乔体育已经建立起6269家品牌专卖店铺组成的遍布全国的线下经销销售网络。
早在2011年乔丹体育就申请上市,根据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结果看,当时乔丹体育也成果过会,过会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5日,距今12年有余。但此后未有新的进展。这一次上交所受理的时间则是2023年3月4日,此时“乔丹体育”已变成“中乔体育”,2023年7月进入问询环节,但问询回复并未有披露,直到2024年5月份IPO终止。
那么,中乔体育到底发生了什么?
还是根据说明书,中乔体育商号及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迈克尔•乔丹”中的姓氏翻译“乔丹”相同(中乔体育母公司虽已更名,部分子公司名称中仍包含“乔丹”字样),目前中乔体育和Michael Jeffrey 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中乔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中乔体育亦在境外取得了部分“QIAODAN”拼音、“乔丹”文字及图形商标。
就在2012年10月,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中乔体育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79项注册商标以“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上述79项注册商标。
2014年4月, 商评委对上述79项商标争议申请作出裁定,其中:
(1)因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第6020563号的注册商标在Michael Jeffrey Jordan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时尚未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Michael Jeffrey Jordan提出的争议申请予以驳回;
(2)针对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发行人拥有的另外78项注册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均认为Michael Jeffrey Jordan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全部撤销申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Michael Jeffrey Jordan不服商评委驳回其提出的78件商标争议请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均作出了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的一审判决。
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不服,已就该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均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先后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最终发行人的74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得以维持,4项商标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作出的行政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截至目前,上述4项商标已无效。
2012年2月23日,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通过公关公司在互联网上宣布在中国起诉发行人“侵犯其姓名权”,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发行人、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Michael Jeffrey Jordan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在其商号中、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在商业推广中使用原告姓名等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以及赔偿精神损害50000001元等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发行人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形式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发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取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形式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
2021年1月,发行人及Michael Jeffrey Jordan均提起上诉。
2022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此外,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发行人、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标志侵权纠纷。中乔体育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闽02民初7号〕,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由此可见,就在2011年年末中乔体育过会不久,旷日持久的诉讼开启,这势必对公司造成影响。
在2014年11月28日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就明确乔丹体育受到了诉讼的拖累。
从披露来看,福建百群持有中乔体育29128.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7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百群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从事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由丁也治持有51%股权,丁国雄持有49%股权。丁国雄、丁也治为夫妇,故中乔体育的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丁也治。
另外,自然人丁加芳持股72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8%,为公司董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也治之弟。自然人丁灿辉持有公司364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国雄早期创业伙伴。自然人丁世杰持有公司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国雄之外甥。
上述合计持股占比91%。
目前,类似有家族企业特征的情形,也都会被监管层留意,此前联纲光电还一度闹出风波。
另外,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中乔体育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5.91亿元、49.28亿元、59.31亿元、30.99亿元,但净利润分别为8.32亿元、7.38亿元、6.95亿元、3.63亿元,2019年至2021年间出现下滑。2023年12月29日公司曾提交过财务资料,但未有披露,无法知悉公司最新的财务数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