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一起撤回保荐引发的合同纠纷。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保荐人解除保荐合同最终恢复上市失败引起的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据法院披露,某证券公司为一家股份公司的恢复上市进行了保荐,但一年半过去,交易所一直未同意恢复上市,证券公司经审核调查,发现股份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于是主张解除保荐协议,最终该公司恢复上市失败。
为此,股份公司将证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该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证券公司返还300万元保荐费用,并赔偿损失。上海浦东法院一审驳回了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请。
经查询法院披露的文书发现,上述案件的股份公司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奥通航”),涉案券商为联储证券。上海浦东法院于2023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德奥通航的所有诉求;2023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德奥通航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法院文书,2020年7月,德奥通航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联储证券作为保荐人出具了《保荐书》。2022年1月,联储证券内部申请向深交所发送《关于终止德奥通航公司恢复上市事项保荐的请示》,表示时至今日,德奥通航的基本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联储证券认为德奥通航公司已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拟申请终止对其恢复上市事项的保荐。
而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有约定:“在推荐甲方恢复上市过程中,如果乙方经合适的审核程序,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乙方可以不再推荐甲方恢复上市。”
2022年2月16日,德奥通航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决定》载明:联储证券不再为德奥通航提供保荐服务,因此,德奥通航不符合深交所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故决定不同意德奥通航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2022年4月22日,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德奥通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保荐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荐股份公司恢复上市,根据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证券公司不再推荐股份公司恢复上市,实质上赋予了其在特定情况下解除该部分合同的权利。
即使双方未在保荐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由于股份公司隐瞒了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违反了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义务,而该义务的违反与其无法恢复上市具有重要因果关系,故证券公司在本案中亦享有法定解除权。
关于股份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虽然在2020年7月出具《保荐书》,认为股份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但随着该公司运营状况变化、此前违规情况被披露等事项的发生,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保荐人,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重新作出判断。其调查核实后,作出股份公司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的综合判断,并进行了必要解释,系合法适当履行保荐人职责,并非违反“禁反言”原则,故法院对证券公司的解除行为予以认可。
至于证券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股份公司损失。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提交补充核查意见等,已经付出了相应劳务,取得了智力成果,股份公司亦支付了这部分工作所对应的费用,可以认定证券公司的上述工作量与股份公司支付的费用相当。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便证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亦难以使股份公司恢复上市成功,故股份公司无法获得实质收益,不存在预期利益损失,证券公司无需返还已支付的保荐费。
法院认为,在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保荐人及保荐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通过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阐释,明确保荐人在依法依规做出专业判断后,具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同时认可了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变化而调整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尊重保荐人对于发行人信息的审慎核查意见,积极回应了业界较为关注的司法对保荐意见的审查标准,有助于保荐人积极审慎履职,更好地保护潜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