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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房也要房源核验,未取得核验码不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021-04-20

 在上海租房子,也要认准房源核验码。

  4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近日发布,并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发布的房源信息均应标识房源核验码。

  根据《规则》规定,上海所有的租赁住房都必须进行房源核验,未取得核验码不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首次房源核验前应先办理数据入库

  《规则》明确,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以下简称房源核验),是指住房出租人在发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通过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的过程。

  住房出租人持产证、预售或出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等四类房屋权属证明,通过上海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非居住房屋合规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等集中式房源,由运营机构办理入网认证时一并完成房源核验。首次办理房源核验前,应按要求办理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入库。

  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出租房屋的,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签订住房租赁居间委托合同后,为出租人办理房源核验。办理房源核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房源信息以及居间委托合同的基本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

  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可通过与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进行核验。

  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登录租赁平台实名注册,输入房屋权属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行房源核验。租赁平台的房源核验功能,逐步对接上海“一网通办”(“随申办”)平台,实现不见面办理。

  不具备系统核验条件的,出租人可持相关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核验。

  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取得房源核验码

  房源核验通过的,租赁平台生成房源核验码(包括房源核验编号及对应的二维码),供出租人下载,有效期为60日。

  同一房源,出租人委托多家经纪机构的,各经纪机构均可办理房源核验。已委托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并办理核验的房源,原出租人、其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再次办理房源核验。

  租赁平台提供房源核验编号查询功能,租赁当事人可登录租赁平台,输入房源核验编号,或通过手机扫描核验码,查验房源信息。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具备条件的,可与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核实房源核验码的有效性。

  房源核验通过的,租赁平台将房源核验码及房屋、机构等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规则》还明确,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如果发布暂未纳入房源核验范围的征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标注明确。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及时跟踪所发布房源核验的状态,在房源核验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撤除。

  通过数据对接核验房源的机构或网络平台,应当每日更新撤销的房源核验数据,及时撤除房源信息。

  违规或被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上海房源核验及发布的规定,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参与房源核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执行公务需要,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出租人信息或将出租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存在不按规定展示房源核验二维码、上传发布虚假住房租赁信息等违规情形的机构或平台,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租赁平台曝光、纳入诚信记录、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格、停止数据对接服务等措施,督促机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