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该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据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布后出台的首个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将浙江省在全国首创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予以固化,明确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并要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
“20多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严格耕地保护、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探索出了卓有成效的新路子,形成了丰富的制度成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中不少内容是在这些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并上升成为地方性法规。
浙江历来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在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条例》将我省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举措予以制度化,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比如,《条例》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
《条例》不仅体现了浓厚的浙江创新特色,也充分衔接了上位法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保障“多规合一”是我国近年来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改革,《条例》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规划编制的法定程序、规划的法定关系三方面进行系统性安排。
“无论是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还是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都将统筹布局。”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于民众关切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条例》也做出了积极回应。比如,《条例》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作了明确要求,规定当地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同时,为保证农民利益,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要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要求腾退的期限不得早于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时间等。
(文章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