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65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华信永道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杭立俊、贾奇。
华信永道是一家提供住房公积金及银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和服务运营商,为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提供多跨场景的信息系统相关的软件定制开发、维护服务、第三方产品销售与集成、外包服务等业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信永道控股股东为众邦融鑫、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
华信永道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000股普通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18%,或不超过12,650,000股普通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35%。华信永道拟募集资金总额12,917.72万元,计划用于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数字智治一体化平台项目。
审议意见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合同履约成本中的项目毛利率与综合毛利率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成本跨期情形。
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非经常损益扣除明细。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毛利率。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2019年到2021年的毛利率分别为43.26%、24.88%、46.72%,不同地域收入毛利率差异较大,且同一地区不同年份毛利率波动也较大;存货-合同履约成本余额分别为6,904.25万元、5,260.17万元和5,681.7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合同履约成本中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实现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与本年度的毛利率进行比较并说明差异的合理性。
(2)说明毛利率不同地域和相同地域不同年份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提前开工。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签订合同时间晚于开工时间的情形。住房公积金IT系统结构复杂、采购签约流程时间较长或客户部分需求尚待明确均会导致合同未及时签署。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提前开工的情形是否存在后补办招投标程序的情况,补办占提前开工的比例。(2)上述提前开工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采取处罚或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业绩波动。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708.28万元、17,857.07万元、23,316.62万元和5,319.3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833.57万元、-2,939.14万元、3,503.85万元和-1,800.21万元,2020年软件定制开发和第三方产品销售与集成收入均大幅下滑,导致2020年大幅亏损。请发行人说明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及2022年业绩预测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开拓非公积金领域业务。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开拓非公积金领域共分为两个部分,银行类客户及智慧口岸领域客户”,“发行人为银行客户提供的主要服务是基于银政合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按照大型银行类客户的业务目标和相关数字化项目需求,为其提供公积金、数字房产等金融服务场景融合解决方案、数字化项目交付能力、运维服务能力的输出”、以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晟谦信息重点围绕智慧口岸、数字贸易方向开展产品研发与业务拓展”。请发行人从技术、产品、市场拓展等角度,对比说明以上两个非公积金领域和公积金领域的竞争要素具体异同点,发行人在新领域的拓展中采取的措施和成效。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