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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现场检查!对84家IPO企业分类处理 对45家中介机构启动处理措施程序

2020-04-25

原标题:证监会现场检查!对84家IPO企业分类处理 对45家中介机构启动处理措施程序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新股常态化发行背景下,IPO试图蒙混过关没可能!
证监会4月24日消息,证监会根据2019年现场检查情况,对部分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分类处理,2019年6月以来,证监会分两批次启动了对86家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截至目前,84家企业已完成检查工作,累计30家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
坚持从严审核、严把质量关
减少企业“带病申报、抢跑占位”
2019年6月以来,证监会分两批次启动了对86家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截至目前,84家企业已完成检查工作,累计30家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对于已完成现场检查的企业,证监会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分类处理如下:
一是对1家企业移送稽查调查处理,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该企业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2016年-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二是对12家企业(其中6家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类企业主要涉及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高管通过员工借款或供应商付款方式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提前确认收入,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未披露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大量纸质应收票据取得与背书存在异常等问题。
三是对48家企业采取审核重点关注、督促整改会计处理及内控问题等措施。该类企业主要存在收入确认不谨慎,费用归集跨期,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在建工程延期转固,部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股权转让和增资资金来源存疑,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四是对其他23家申请撤回企业予以终止审查处理。该类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有效性不足,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若后续再次申报仍将重点关注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对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21家保荐机构、17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启动相关处理措施程序。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制度已正式实施三年多,对净化市场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效果显著。证监会对近200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分类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首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立案稽查、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审核、严把质量关,有效减少企业“带病申报、抢跑占位”等情况。
对首发企业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为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在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将针对审核中的问题采取专项检查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首发企业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同时将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压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方向,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分析人士表示,IPO企业现场检查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将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可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规范IPO各类经营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全面推进注册制背景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较高,更应强化IPO现场检查的威慑力。
前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建议,IPO现场检查应按照法治化的注册制精神,形成规范要求,并公告于众。同时应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处罚到位,充分发挥现场检查作用。
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
中介机构近期屡碰红线。证监会对华创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证监会、上交所4月10日集中公布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名保荐代表人、6名注册会计师及3名律师因科创板IPO项目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此次,又对45家中介机构启动相关处理措施程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合规、勤勉尽责是行业发展之基,直接关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运行。全行业应自查自省,筑牢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的思想防线,扎紧合规内控“篱笆”,把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理念融入业务全过程,以良好的文化积淀促进机构行稳致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全文提及“证券公司”逾140次,“证券服务机构”逾20次,且多次提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新证券法主要通过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应加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中介机构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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