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州)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方案》,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领域,四川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及以下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与督察领域,四川将省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省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省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将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市级及以下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级及以下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领域,四川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省级权限内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性生态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省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危险废物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制定,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及以下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及以下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级及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及以下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市级及以下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市级及以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加大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
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四川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长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及黄河流域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方案》,四川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及以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指出,省市县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