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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六类违规情形 教育新规为督导“长牙齿”

2021-09-02

      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正式实施。记者9月1日从教育部金秋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于当日起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问责办法》明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具体来看,《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问谁的责”,明确问责对象;“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怎么问责”,明确问责方式。

  《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问责办法》,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六种情形将被问责;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五种情形的当从重处理。

  教育督导,是发现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主体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教育沿着正确轨道和方向前进的重要方式。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但长期以来,教育督导的效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甚至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往往出现问题,督导才被动跟进。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田祖荫表示,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新规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问责是形式,通过督导问责,督促各地落实应尽的责任才是目的。“出台《问责办法》,不是要把全国某一个地方、某一所学校的问题都上升到教育部层面来解决,该哪一级上,哪一级就要守土有责,该谁上谁就要尽职尽责,一级负一级的责,全国教育系统的生态和秩序才是正常的、健康的。”田祖荫称。

  针对如何保障依法问责、公开透明,如何避免一些地方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情况,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在会上表示,首先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问责办法特别强调了九项程序,包括问责调查、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有形成意见、印发决定、问责实施、社会公开、复核申诉、问责归档、问责监督九项程序,通过程序的严谨性,确保问责公开透明。”杨志成解释。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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