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可“停机保号”?国务院建议试行企业“休眠”!期限多久合适?深圳已率先试行
困难企业可“停机保号”了!
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了《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围绕完善稳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内需和稳外贸稳外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其中,“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部分,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引发关注。券商中国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深圳已经率先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国办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先后走访1300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5000名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创业者等,收集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1200余条。
通报在提及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时指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部分督查组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市场分析认为,这意味着企业“休眠”制度有望在国内更大范围推广。
何为企业“休眠”?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吴海峰在一篇署名文章中指出,英国是最早建立商事制度的国家,也是商事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在英国,如果一家企业在日常报送的报告中显示,其在一个财政年度里没有重大交易,公司注册署会将其列为休眠企业。但是休眠企业不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及《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被授权的金融服务公司。所谓重大交易是指应记入公司会计记录的任何交易,但认股人基于章程义务从公司获得股份的事项、向公司注册署支付的有关费用和逾期提交账目的罚款除外。英国企业休眠制度是一项由企业主动提出,以期在其暂停经营时最大限度降低其生存成本的制度。
深圳已率先试行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企业“休眠”的定义、条件、申报与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还存在不同看法。不过作为“创业之都”,深圳已经开始试行。
8月20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针对不少企业在疫情期间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需要暂停歇业的问题,深圳将在全国率先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该制度允许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申请“休眠”,“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休眠期内商事主体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可以申请注销登记;休眠期间,商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及接受相关监管。
深圳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说,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协同发力,这次瞄准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出台的相关举措,能更好地服务企业,为深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尽一份力量。
券商中国记者通过致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提供的咨询电话获悉,目前能够查询到的答复涉及医疗机构、汽车维修企业等。
企业“休眠”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在不断推进。10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本次修订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在国内首创性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商事主体歇业期间需要恢复经营活动应当先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歇业期满后也应当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根据《若干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存续。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歇业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此外,6月中旬发布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创设了歇业登记制度,以允许休眠公司在保留商事主体资格的同时暂停营业。
中小企业或主要受益
吴海峰在文中表示,新冠疫情对于我国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影响巨大,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从长期看,我国的商事制度中仍然缺乏帮助中小企业渡过经营困境的制度性设计。
对于企业休眠的条件,吴海峰表示,由于我国的社保和公积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一部分,且一个人只能在一家单位缴付,缴付标准亦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确定,因此我国企业必须每月向在职职工发放不少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额度的工资。在确定休眠企业“不从事经营活动”这一认定标准时,还需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共同研究。
吴海峰建议,大型企业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不在这一制度考虑范围内。除此之外,出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保护消费者等考虑,禁止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企业;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企业,如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训机构等进入休眠状态。
吴海峰认为,考虑到我国企业数量多、政府管理成本高等因素,建议规定企业“休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同时,为维护企业休眠制度的稳定,结束前一个休眠期未满一年的企业也不宜再次进入休眠期。
此外,目前我国税务、社保等行政管理领域均无暂停营业的规定,后续仍需税务、社保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杨畅在接受央广网采访的时候表示,在试行“休眠”制度的同时,需要适当考虑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需要充分考虑如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合理安排,企业员工的工资及社保支出如何配套等。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钟刚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创设企业“休眠”制度是商事管理体制的革新。从维护商事安全的角度出发,休眠主体资格认证,政府需要充分考虑设定良好的条件和程序,并提前做好政策配套,以实现企业信用管理和为企业合理释放压力的平衡。特别要在增强企业运营韧性的同时,考虑好如何不伤害其上下游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