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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一纸诉状讨要被欠本息逾20亿 事涉北大方正违约

2020-06-12

北大方正违约事件余波仍在。6月11日晚间,浙商银行发布公告“讨债”,要求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偿还本息逾20亿元。而前者正为北大方正集团的大股东。

  浙商银行讨要本息逾20亿元

  来看看事件经过。

  2018年7月25日,浙商银行与北大方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大方正向本公司借款2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年利率为7.8%。同时,浙商银行与本案中的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这两家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随后,浙商银行依约向北大方正放款20亿元。不过,截止目前,北大方正仅仅归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偿付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四季度的利息未正常支付。

  因北大方正破产重组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商银行分别向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鉴于这两家均未履行担保义务,浙商银行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8亿元及截至2020年2月19日的应付利息6520.8万元,共计20.45亿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北大方正集团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达70%。而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则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北大方正集团持有其30%的股权。

 债务缠身 北大方正破产重组

  诉讼源头皆来自于北大方正去年的一次违约。

  2019年12月2日,北大方正集团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19方正SCP002”违约,未能按时兑付本息,引爆了方正的资金链危机,这也是方正集团的首次债务违约。这笔超短期融资券的债券发行总额是20亿元,本计息期债券利率为4.94%,债券期限是270天。

  资金危机爆发后,联合资信随即将北大方正集团长期信用等级由AAA下调至A,评级展望为负面。方正集团所持有的方正证券(6.890-0.06-0.86%)中国高科(5.0500.040.80%)等上市公告的股票也纷纷被冻结。

  2019年12月23日方正集团公告,方正集团在2019年12月23日支付“19方正SCP002”原存续期间的应计利息。至于本金部分,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决定展期两月,将“19方正SCP002”本金兑付日变更为2020年2月21日。

  然而,2020年2月14号,方正集团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即北京银行(4.9100.010.20%)申请对方正集团进行重整,并认为方正集团明显不具备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

  2月18日晚间,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方正证券、方正科技(3.300-0.01-0.30%)、中国高科、北大医药(6.900-0.06-0.86%)等齐发公告称,方正集团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北京银行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方正集团进行重整。

  2月19号,对方正集团的重整申请被北京一中院受理,法院指定方正集团清算组担任方正集团管理人,清算组由人民银行、教育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北京市有关职能部门等组成,这意味着,这个体量超过3600亿元,背靠北京大学的中国最大校企,正式进入重整。

  至于21号到期的20亿债券,上海清算所发布公告称,截至当日日终,仍未收到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付息兑付资金,方正集团正式违约。

  为完成重组招募战略投资者 有三大门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截至4月21日,方正集团已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126.76亿元,其中普通债权合计1027.6亿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合计99.16亿元。包括保险、信托、券商、公私募基金以及基金子公司在内的共400多家机构或产品户均申报了方正集团债权。

  公司也在积极行动。4月20日,方正集团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还发布了关于招募战略投资者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推进方正集团重整工作,管理人拟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旨在完成方正集团重整,有效整合产业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人员结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债务风险,最终打造资产质量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

  具体的招募条件有三点:

  一是战略投资者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有效存续;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是战略投资者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三是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原则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50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在相关产业领域具备优势战略地位或具有丰富并购整合经验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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