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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实控人王苗通遭限制消费 此前盛趣侵权遭罚

2020-07-29

近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股票代码:002602)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苗通及世纪华通控股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遭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王苗通同为华通控股法定代表人,兼任华通控股董事长、总经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签发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世纪华通大股东为华通控股,其持股比例为11.73%。华通控股股东结构如下:王苗通持股90.00%;王娟珍持股10.00%。

  据报道,去年5月,世纪华通并购盛趣游戏(原盛大游戏)获得证监会批准,因此世纪华通的去年业绩已将盛趣游戏并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世纪华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跃网络”,盛趣游戏运营主体)去年营收达62.53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5.18亿元。并购盛趣游戏为世纪华通提供了增长动力,如果扣除盛跃网络的净利润,世纪华通其他子公司的净利润为负5.05亿元。世纪华通直接持有盛跃网络100.00%股权。

  王苗通曾公开表示,“成功重组盛趣游戏,对世纪华通意义非凡,盛趣游戏是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见证者、亲历者、领跑者,双方的融合都将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未来,我们不仅要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更要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的领军企业。”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浙0103执2413号》显示,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了申请人平安银行(13.500, 0.16, 1.20%)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华通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限制消费令指出,因华通控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华通控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华通控股及华通控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苗通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称,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华通控股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两个月前,盛跃网络旗下子公司还曾陷入侵权风波。

  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信息”)作出罚款处罚。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该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盛趣信息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其股东结构如下:盛跃网络持股100.00%,认缴出资5524.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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