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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化建股东会诉讼门一审定性合法不合规:规避借壳添实锤

2020-09-02

  对延长化建(4.290, -0.03, -0.69%)正行至盘中的重组事宜造成重大影响的股东大会“诉讼门”,随着一审结果在日前的出炉,似乎暂时性为其该次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但实际上,在前方等待着它的,却依旧并非坦途,反而是由此而引发的更多质疑。

  早前,叩叩财讯曾独家报道过在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由其大股东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建控股”)持有的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建工”)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重组案中,为保证重组议案的顺利推进,延长化建一方不惜在股东大会上采取涉嫌违规的方式,而这一做法,更激发了原本就对重组方案存在诸多质疑的中小股东的不满。

  7月末,作为延长化建第三大股东——自然人刘纯权以一纸诉讼将延长化建告上了公堂,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的相关决议。

  日前,重要股东诉延长化建一案一审完结,据8月25日,延长化建发布的诉讼最新进展公告显示,一审结果以驳回股东刘纯权的诉讼请求而暂告一段落。

  据叩叩财讯获得的判决书显示,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延长化建有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会议程序虽存在与章程规定不尽一致的轻微瑕疵,但不影响投票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不属于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判决书还指出,如刘纯权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这个结果在预料之中。”8月30日,一位接近于刘纯权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目前对于继续上诉与否,刘纯权一方还未最后决定,但这个一审的诉讼结果实际上已经基本上达到了其此次上诉的目的。

  上诉接近于刘纯权的知情人士补充道:“刘诉讼的真正目的并非是一定要求撤销有关股东会决议,更为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手段对延长化建的该次股东会违规情况给予定性,一审判决中,已经给出了‘合法但不合规’的界定,这就足以影响到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在证监会的审核结果。”

  更值得注意的是,也正是来自于该次法律层面的定性,让延长化建该次重大重组的借壳疑云增添实证,这与其在向监管层申报的相关材料中坚称的“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以规避借壳从严审核的理由自相矛盾。

  1)法律界定股东大会违规实锤

  此次刘纯权诉延长化建一案中,其共表达了四点理由要求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其中第一点便是有关47位自然人委托投票的程序违规质疑。

  早在6月22日,延长化建该次股东会召开当日,有参会的中小股东便向叩叩财讯透露,在现场,延长化建现任总经理康宇麟不知通过何种方式和渠道获得了47位自然人股东的委托权,委托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而这47位股东所持股票超过5000万,且由康宇麟皆替其投出了赞成票。而这47名神秘股东代表的5000余万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在委托投票流程上却存在明显违规的嫌疑和瑕疵。

  根据《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六十条、《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同时,《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还明确指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

  上述参会的中小股东称,“康宇麟代表的47名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并未按照延长化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会议通知》的要求履行授权公证程序,亦未取得这些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

  “延长化建总经理康宇麟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取得授权手续,不具备代表47名自然人股东参与现场投票的合法资格,该等自然人股东的投票依法不予以计票。因为康宇麟代表47名自然人股东未履行授权公证程序,亦未取得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刘纯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一点理由称。

  在一审中,延长化建在对该条理由进行辩解时,在其试图强调“代理人康宇麟取得了47名股东的合法授权手续,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取得表决权”的同时,其有关说辞也坐实了康宇麟的授权程序的确存在上述明显违规事实。

  根据叩叩财讯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延长化建称:“公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形式,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不影响康宇麟的有权代理行为。且公证增加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成本,在已核实授权真实的情况下再要求公证,增加了治理成本。”

  “《会议通知》是延长化建发出的,在《会议通知》中黑纸白字明确规定了要求委托他人出席的需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在自己违规后,竟然又辩称公证增加了表决成本和治理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种出尔反尔的管理层,自己制定规则,又自己不尊重规则,还强词夺自狡辩,这难道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上述曾参加当日股东大会的一中小股东坦言,从这一细节就足可以反应出延长化建内控机制的缺失和管理的诸多不规范。

  “法院一审将委托投票的程序违规认定为瑕疵,实际上便是坐实了延长化建股东会的违规事实,之所以界定为‘轻微’,则是由于在刨除了这部分存在瑕疵的选票后,投票表决的结果应该也是达到了过会要求,也就是说,这部分瑕疵并不会改变股东大会投票的结果。”北京一家长期服务于企业IPO与重组的知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人士向叩叩财讯表示。

  的确,正如延长化建在一审庭审中所辩,即使全部扣除康宇麟代表的47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占有效表决权的1.0154%,投票表决仍达67.2246%,任然超过了2/3,也不影响投票的结果和决议的有效性。

  “虽然法院判决投票结果合法,但证监会在对重组审核时,决策结果的有效性仅仅是一方面,其过程的合规,包括企业的内控、决策和程序上的合规性,则是另一大重点,因为这个过程更多会体现了公司的内控机制是否完善和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而这些都将对该项目的重组过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上述资深律师人士坦言,在延长化建一例中,在法律给出“合法不合规”的结论之下,其在股东大会投票程序上的违规,已属于重组项目存在硬伤,必然会影响到监管层对该项目的审核态度。

  2)规避借壳的自相矛盾

  关联关系的规避与争议。这是刘纯权提出的第四点理由。

  其中涉及到延长化建现任第一、二股东之间的关系将如何界定,也将直接影响到此次延长化建重组的结果。

  在6月22日召开的有关股东会上,延长化建目前持股24.61%的第二大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及其代表也参与了当日的表决,按照关联关系的规避原则,刘纯权认为这一行径的合理合规性存疑。

  公开资料显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原为延长化建控股股东,此前共持有延长化建53.61%的股份。2019年9月23日,陕西省国资委出具文件,将延长石油所持中占延长化建29%的2.66亿股无偿划转予陕建控股,后者由此晋身为控股股东。延长石油与陕建控股的实际控制人皆陕西省国资委。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刘纯权方面认为,延长石油与延长化建的控股方陕建控股属于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陕西省国资委)控制,双方持有延长化建的股份来源存在交叉,双方在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存在相互影响、利益倾斜的情形,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延长石油应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但是延长石油仍参加了投票。

  在一审中,延长化建方面对此提出辩解称,延长石油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并未禁止同一国资下的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在表决时应该回避,故延长石油有权行使股东的表决权。

  按照一审结果的判决,既“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会议程序虽存在与章程规定不尽一致的轻微瑕疵”的界定,可以看出,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延长化建的上述有关解释,以“表决方式合法”的界定认可了延长化建不回避表决是合法合规的,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律的界定上,延长石油与陕建控股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

  如果认定延长石油不规避投票为合规行为,也就说明,延长石油与陕建控股为两个互无关联的法人主体,那么陕建控股取代延长石油尚未延长化建的大股东之位,则实控人明显发生了变化,据此,此次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由大股东陕建控股持有的陕建工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重组案中,则无疑构成了重组上市的“借壳”要素,延长化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则显然应视为已构成重组上市,既陕建工借壳上市。

  但在延长化建早前发布的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则坚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其理由则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延长石油变更为陕建控股,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说陕建控股与延长石油两个企业互相独立无关联,但在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时候又说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36个月没有变化!这样颠三倒四的钻政策空子的行为实在太奇葩了。”沪上一位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坦言,众所周知,监管层对于构成重组上市的审核是非常严苛的,将按照IPO的要求进行审核,这也是非常多的企业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试图规避“借壳”的主因。

  “目前来看,延长化建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前景并不乐观。” 8月31日,一位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监管层已经注意到了该次延长化建的重组事宜中所出现的诸多争议,认为在制度设计上的确存在诸多漏洞,后续的审理工作也将视延长化建方的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而定。

  早在7月31日,证监会正式对延长化建此次重组事宜下发《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共罗列42大问题要求延长化建补充材料并做出解释。

  “42个问题中,有多个足够致命的问题。”上述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如其中也直接指出延长石油是否应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要求其霹雳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认定依据。此外,证监会还指出,按照相关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毛利率和净利率都将显著下滑,证监会则质疑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资产重组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里装入优质的资产,重组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至少要不低于目前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如果装入的资产不但不能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反而会对其形成拖累,那么监管层是不会允许这样的资产重组过审的。”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