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官网近日发布消息,将于3月25日审核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重工”)的首发申请。金鹰重工主要从事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辆及接触网作业车。
金鹰重工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天风证券(5.220, 0.04, 0.77%)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因素,金鹰重工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金鹰重工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3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33亿股。该公司拟募集资金12.47亿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金鹰重工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0.10亿元、21.98亿元、26.35亿元和11.29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379.88万元、1.00亿元、1.69亿元和9944.76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3亿元、-7144.12万元、2.46亿元和8725.52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2.97亿元、20.64亿元、27.54亿元和11.62亿元。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局集团”)持有金鹰重工80.00%的股权,为金鹰重工控股股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持有武汉局集团100.00%的股权,为金鹰重工实际控制人。金鹰重工其余两名股东为设计集团及铁科院集团,持股比例各为10%。
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局集团、设计集团、铁科院集团均为国铁集团子公司,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超六成营业收入为关联销售,来自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向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2.39亿元、15.24亿元、22.38亿元和7.6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81%、73.66%、87.35%和69.14%。金鹰重工还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未来,公司与国铁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金鹰重工向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0.70%、55.93%、80.71%和75.43%;如按同一控制口径统计,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2.98%、82.38%、93.40%和91.93%。
金鹰重工还存在关联采购。报告期内,该公司从前五大关联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35%、3.00%、15.87%及0.75%。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轨道工程装备产品向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11%、17.54%、18.64%和24.41%;向非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0.56%、28.02%、22.91%和11.40%。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金鹰重工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98%、18.98%、17.19%和19.39%,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71%、17.05%、16.38%和19.77%。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8.10%、25.15%、27.97%和31.10%,各期均高于金鹰重工主营业务毛利率。
具体来看,铁建装备、中车时代电气、中国中车(6.130, -0.19, -3.01%)、今创车辆4家同行业可比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均高于金鹰重工的主营业务毛利率。2017年至2019年,铁建装备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92%、23.87%、27.57%,中车时代电气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35%、37.34%、38.99%,中国中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59%、21.83%、23.05%,今创车辆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54%、17.55%、22.25%。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资产总额分别为33.94亿元、37.36亿元、36.81亿元和34.69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24.01亿元、26.52亿元、25.23亿元和22.10亿元。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21亿元、2.09亿元、4.50亿元和4.60亿元,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83亿元、3.84亿元、3.17亿元和2.56亿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70.68%、70.88%、68.55%和63.72%;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70.75%、70.97%、68.55%和63.72%;流动比率分别为1.02、1.05、1.21和1.28;速动比率分别为0.55、0.52、0.61和0.68。
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2.22、2.27、2.12和2.15;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61、1.77、1.71和1.63;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44.90%、41.23%、43.03%和43.37%。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69亿元、8.93亿元、8.41亿元及7.5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26%、40.62%、31.91%及67.21%。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1.42亿元、1.62亿元、8256.54万元和1.33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7.62%、17.61%、9.50%和16.75%。也就是说,2017年、2018年、2020年上半年,该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均高于同期净利润。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63亿元、13.18亿元、13.93亿元和12.28亿元;跌价准备分别为2283.72万元、4644.91万元、2127.92万元和1804.15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10%、3.40%、1.50%和1.45%。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研发费用分别为1.56亿元、9426.50万元、9610.02万元及2877.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4.29%、3.65%及2.55%。
2019年3月,金鹰重工剥离金鹰物流、襄阳铁酒、宜昌国酒、熙特物业四家子公司至股东武汉局集团。截至2018年9月30日,前述拟剥离的四家公司和金鹰有限拟剥离的土地、房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和账面价值总额为3.53亿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存在8起主要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此外,金鹰重工分公司及原子公司累计收到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为44.03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包含子公司在内)的员工人数分别为625人、617人、538人和538人。金鹰重工称,公司于2019年3月剥离四家子公司,因此2019年末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与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分别为1154人、1105人、863人和852人,劳务派遣人员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分别为64.87%、64.17%、61.60%和61.29%。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共分红2次,累计分红金额2140.00万元。
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发送邮件至金鹰重工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冲刺创业板
金鹰重工前身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8日。2020年6月18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金鹰重工主要从事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基于线路、桥隧、接触网等轨道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针对产品不同工况的地理地貌特征、复杂作业环境、线路运营条件以及操作管理要求,为客户提供线路、桥隧、接触网等轨道基础设施施工、养护所需的工程装备类定制化产品,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金鹰重工主要产品包括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辆及接触网作业车。
金鹰重工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因素,金鹰重工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金鹰重工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3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33亿股。该公司拟募集资金12.47亿元,其中1.85亿元拟用于收购武汉武铁轨道车修理有限公司100%股权,4.60亿元拟用于金鹰重工铁路工程机械制造升级与建设项目,3.02亿元拟用于新型铁路工程机械装备研发项目,3.00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局集团”)持有金鹰重工80.00%的股权,为金鹰重工控股股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持有武汉局集团100.00%的股权,为金鹰重工实际控制人。
金鹰重工其余两名股东为设计集团及铁科院集团,持股比例各为10%。
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44.12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金鹰重工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0.10亿元、21.98亿元、26.35亿元和11.29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379.88万元、1.00亿元、1.69亿元和9944.76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3亿元、-7144.12万元、2.46亿元和8725.52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2.97亿元、20.64亿元、27.54亿元和11.62亿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75%、9.64%、18.24%和8.23%。
招股说明书显示,2020年,金鹰重工实现营业收入(未经审计)25.9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52%;实现净利润1.88亿元,同比增长11.1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3亿元,同比增长7.26%。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金鹰重工资产总额为37.12亿元,与2019年末相比上升了0.84%;负债总额为23.63亿元,与2019年末相比下降6.33%;所有者权益为13.48亿元,与2019年末相比上升16.45%。
超六成营收来自关联销售
金鹰重工股东武汉局集团、设计集团、铁科院集团均为国铁集团子公司,国铁集团通过3家股东合计持有金鹰重工100.00%股份,为金鹰重工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关联销售占比较高,金鹰重工向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2.39亿元、15.24亿元、22.38亿元和7.6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81%、73.66%、87.35%和69.14%。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非关联方订单金额占比分别为31.10%、24.26%、40.15%及60.81%,三年一期平均的订单金额占比为33.72%;报告期内,非关联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3.19%、26.34%、12.65%及30.86%,三年一期平均的非关联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占比为24.06%,非关联方订单金额占比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占比。
金鹰重工表示,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主要系铁路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国铁集团在中国铁路运营管理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所致。国铁集团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与铁路调度指挥、客货运输经营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及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业务及公司均受国铁集团统一管理。
金鹰重工亦坦承,未来,公司与国铁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
此外,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金鹰重工向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0.70%、55.93%、80.71%和75.43%;如按同一控制口径统计,金鹰重工向前五大客户的主营收入分别为15.39亿元、17.05亿元、23.93亿元和10.21亿元,占比分别为82.98%、82.38%、93.40%和91.93%。
向关联供应商采购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还存在向关联供应商采购的情形。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各期从前五大关联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35%、3.00%、15.87%及0.75%。
金鹰重工解释称,公司生产的轨道工程装备产品涉及零部件较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于产品的整体研发设计、关键部件生产、外购及自产部件的集成调试、检验测试,以实现产品的整体系统性功能。具体零部件生产由各产业内供应商承担,属于产业链内正常的专业分工合作,专注相关产品生产的核心环节,不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虽然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采购,但对关联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如将供应商按同一控制口径披露,则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50亿元、7.94亿元、9.28亿元和2.82亿元,占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61%、42.33%、43.77%和41.85%。
主营业务毛利率不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金鹰重工主要从事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轨道工程装备产品向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11%、17.54%、18.64%和24.41%;向非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0.56%、28.02%、22.91%和11.40%。
金鹰重工解释称,报告期内,公司轨道工程装备产品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各年销售的产品结构不同所致,此外,同类产品下,关联方各年毛利率、非关联方各年毛利率、关联方以及非关联方毛利率之间亦会因为产品配置不同、公司销售定价策略、客户采购类型及数量、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等因素而存在差异,其中2018年、2019年关联方收入毛利率低于非关联方,主要是当期国铁集团集中采购金额增加、议价能力增强,公司部分销售给关联方的产品毛利率较低。2020年1-6月,非关联方毛利率下降,主要原因系本期确认的收入主要集中于重庆、杭州等新签约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客户,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竞争更为激烈,公司出于战略性考虑,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市场份额,以相对较低的报价进行投标获取上述订单。
此外,根据招股说明书,金鹰重工已申请豁免披露相同业务或产品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及向非关联方销售的毛利率。金鹰重工称,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金鹰重工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98%、18.98%、17.19%和19.39%,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71%、17.05%、16.38%和19.77%。
报告期内,按金鹰重工产品分类来看,大型养路机械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75%、28.34%、63.51%和44.26%,毛利率分别为26.22%、25.43%、18.46%和24.55%;轨道车辆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20%、29.59%、14.04%和28.20%,毛利率分别为21.32%、17.34%、18.60%和17.55%;接触网作业车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38%、27.64%、15.82%和25.79%,毛利率分别为24.45%、16.82%、22.47%和16.75%;货运装备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13%、10.38%、3.88%和0.49%,毛利率分别为-1.94%、6.84%、-13.14%和0.60%;维修业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4.05%、2.74%和1.26%,毛利率分别为-13.10%、-15.93%、-36.33%和-28.69%。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主营业务各板块中,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存在差异。其中,大型养路机械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9.16%、24.61%、18.07%和25.86%,收入占比分别为18.62%、26.02%、61.40%和37.53%;非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8.74%、34.76%、29.81%和17.25%,收入占比分别为3.13%、2.31%、2.11%和6.73%。其轨道车辆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2.61%、13.50%、19.25%和22.22%,收入占比分别为21.87%、20.36%、9.84%和17.37%;非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9.03%、25.79%、17.10%和10.06%,收入占比分别为12.33%、9.23%、4.20%和10.83%。其接触网作业车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3.72%、12.52%、21.35%和23.20%,收入占比分别为14.84%、20.30%、10.71%和13.78%;非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40%、28.69%、24.84%和9.34%,收入占比分别为11.54%、7.34%、5.10%和12.00%。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8.10%、25.15%、27.97%和31.10%,各期均高于金鹰重工主营业务毛利率。
金鹰重工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同时各可比公司毛利率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各公司处于轨道交通装备不同的细分领域,在行业竞争环境、产品类型及业务结构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致。上述可比公司中,仅铁建装备与公司处于同一细分领域。
然而,过去三年及一期,铁建装备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92%、23.87%、27.57%和32.99%,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亦高于金鹰重工主营业务毛利率。
除铁建装备外,同行业可比公司中车时代电气、中国中车、今创车辆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均高于金鹰重工。其中,2017年至2019年,中车时代电气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35%、37.34%、38.99%,中国中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59%、21.83%、23.05%,今创车辆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54%、17.55%、22.25%。
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资产总额分别为33.94亿元、37.36亿元、36.81亿元和34.69亿元。其中,该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22.99亿元、25.93亿元、28.37亿元和26.27亿元,占比分别为67.74%、69.40%、77.06%和75.75%;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0.95亿元、11.43亿元、8.44亿元和8.41亿元,占比分别为32.26%、30.60%、22.94%和24.25%。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21亿元、2.09亿元、4.50亿元和4.60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97%、8.04%、15.86%和17.52%。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负债总额分别为24.01亿元、26.52亿元、25.23亿元和22.10亿元。其中,该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22.49亿元、24.69亿元、23.48亿元和20.51亿元,占比分别为93.67%、93.11%、93.05%和92.79%;非流动负债分别为1.52亿元、1.83亿元、1.75亿元和1.59亿元,占比分别为6.33%、6.89%、6.95%和7.21%。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83亿元、3.84亿元、3.17亿元和2.56亿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70.68%、70.88%、68.55%和63.72%;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70.75%、70.97%、68.55%和63.72%;流动比率分别为1.02、1.05、1.21和1.28;速动比率分别为0.55、0.52、0.61和0.68。
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2.22、2.27、2.12和2.15;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61、1.77、1.71和1.63;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44.90%、41.23%、43.03%和43.37%。
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收比例为67.21%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69亿元、8.93亿元、8.41亿元及7.5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26%、40.62%、31.91%及67.21%;坏账准备分别为3429.33万元、2671.99万元、2801.37万元和3560.86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03亿元、9.20亿元、8.69亿元和7.95亿元。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2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54亿元、8.64亿元、7.82亿元及6.49亿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93.83%、93.97%、90.01%及81.68%,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76.07%、76.42%、70.34%和76.31%。该公司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4.00%、2.34%、2.70%及6.92%。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应收账款逾期的款项主要为销售轨道工程装备、货运装备、集装箱等形成的应收货款。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1.42亿元、1.62亿元、8256.54万元和1.33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7.62%、17.61%、9.50%和16.75%。
截至2020年11月30日,金鹰重工应收账款逾期款项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1.38亿元、1.17亿元、4157.09万元和5949.98万元,逾期款项期后回款占比分别为97.33%、72.38%、50.35%和44.70%。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58次/年、2.55次/年、2.95次/年和1.36次/年,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1.40次/年、1.88次/年、2.02次/年和0.69次/年。
2020年6月末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3140.62万元
2017年末、2018年末,金鹰重工应收票据期末净额分别为2680.00万元和5643.72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7%和2.18%;2019年末、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分别为5496.83万元和3140.62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4%和1.20%。
金鹰重工称,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及持有至到期承兑。2019年开始,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应收票据,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2017年末、2018年末,金鹰重工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794.00万元和5265.98万元。
2019年末、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为5496.83万元和2268.83万元。
根据招股书,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应收票据期后背书金额分别为2385.00万元、5428.17万元、5496.83万元和3140.62万元。截至2020年8月30日,2020年6月30日尚未背书应收票据均已背书转让。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占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比例分别为86.48%、51.98%、56.31%、54.84%。
报告期各期存货周转率不及同行业均值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63亿元、13.18亿元、13.93亿元和12.28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22%、50.82%、49.10%和46.74%;跌价准备分别为2283.72万元、4644.91万元、2127.92万元和1804.15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10%、3.40%、1.50%和1.45%;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0.86亿元、13.64亿元、14.14亿元和12.46亿元。
金鹰重工解释称,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在与客户确定具体销售意向和签订销售合同后,公司会根据交货日期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计划,生产完成后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由于产品种类较多、订单数量多,每台车辆采购材料到生产完工需要一定的周期,从而导致公司原材料、在产品金额较大;此外,公司铁路运营单位产品交付前需通过铁路局监造、客户验收等环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产品完工后需要经过出厂前调试、运抵项目地后组装调试以及客户验收等环节,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公司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金额较大。
金鹰重工的存货中,原材料主要包括车体、转向架、动力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与作业机构等,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账面余额分别为2.60亿元、3.34亿元、2.23亿元和2.24亿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3.92%、24.45%、15.78%和17.99%。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的存货中,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合计金额分别为8.09亿元、10.11亿元、11.85亿元和10.21亿元,占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74.55%、74.08%、83.81%和81.94%。其中,在产品余额分别为8291.08万元、2.53亿元、4.32亿元及2.71亿元,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4.76亿元、6.42亿元、2.75亿元及3.76亿元,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50亿元、1.16亿元、4.78亿元及3.74亿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1次/年、1.45次/年、1.57次/年和0.68次/年,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1.80次/年、2.23次/年、2.23次/年和0.71次/年。
研发费用率下滑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研发费用分别为1.56亿元、9426.50万元、9610.02万元及2877.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4.29%、3.65%及2.55%。
对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大幅下滑的原因,金鹰重工解释称,2017年研发费用较高主要是由于响应国铁集团铁路十三五规划所产生的阶段性大幅支出,2018年及2019年研发费用有所减少主要系公司响应国铁集团铁路十三五规划的部分研发项目已于2017年结题,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的变化为短期波动,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压缩研发费用的情况。
金鹰重工研发费用由材料投入、职工薪酬、技术开发费和其他构成。报告期内,该公司材料投入分别为1.20亿元、5880.79万元、6268.14万元和1665.92万元,占比分别为77.13%、62.39%、65.23%和57.90%;职工薪酬分别为1873.82万元、2118.65万元、2128.02万元和767.88万元,占比分别为12.05%、22.48%、22.14%和26.69%;技术开发费分别为1133.13万元、792.52万元、462.62万元和169.01万元,占比分别为7.29%、8.41%、4.81%和5.87%;其他费用分别为550.50万元、634.54万元、751.24万元和274.25万元,占比分别为3.54%、6.73%、7.82%和9.53%。
过去三年及一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4.73%、4.98%、5.08%和4.78%,也就是说,除2017年外,报告期各期金鹰重工研发费用率均不及同行业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
轨道工程装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涉及机、电、液、气、计算机、自动化、软件、光学等多学科,需将机械设计、机械制造、电气控制、工艺流程、信息化、流体力学、自动控制、电子工程、计算机软件等多项技术深度融合。
金鹰重工也表示,未来,若公司在产品开发的前沿研究与创新改善、后期的应用领域研究与客户的协同开发、业态创新与新旧产业融合等方面无法获得市场认可,或者公司技术研发无法保持行业内的技术创新优势,将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报告期内剥离四家子公司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1月30日,为了更好地聚焦主业,金鹰有限股东武汉局集团作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金鹰有限将下属的金鹰物流、襄阳铁酒、宜昌国酒、熙特物业四家子公司及金鹰有限部分土地、房产剥离至武汉局集团,并根据剥离金额相应减少金鹰有限的注册资本,剥离金额按四家子公司及相关土地、房产截至201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和账面价值进行。
2019年1月15日,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中路华鄂审字[2019]001号)、《审计报告》(中路华鄂审字[2019]002号)、《审计报告》(中路华鄂审字[2019]003号)、《审计报告》(中路华鄂审字[2019]004号)、《审计报告》(中路华鄂审字[2019]005号)。根据该等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前述拟剥离的四家公司和金鹰有限拟剥离的土地、房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和账面价值总额为3.53亿元。
对剥离子公司的必要性,金鹰重工表示,公司主营业务为轨道工程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2019年3月资产剥离前,子公司金鹰物流从事物流运输业务,子公司襄阳铁酒、宜昌国酒从事酒店业务,子公司熙特物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明显的协同效应,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没有明显的支持作用。资产剥离后,公司主营业务更为突出。
被剥离的4家子公司中,武汉武铁物流襄阳有限公司(原金鹰物流)成立于1999年5月27日,注册资本为1.10亿元,主营业务为国内铁路、公路运输代理服务;襄阳铁路大酒店有限公司(原襄阳铁酒)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2532.14万元,主营业务为住宿、餐饮服务;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原宜昌国酒)成立于200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2.17亿元,主营业务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武汉铁路地产置业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熙特物业)成立于199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为4202.00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金鹰重工称,本次资产剥离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武汉局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铁集团,因此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重组前后发行人的管理层、职能和业务架构、日常运营、业务定位、经营策略等均未发生变化。公司剥离的四家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与公司业务不存在关联,因此公司在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与剥离的业务能够清晰划分。本次资产剥离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金鹰重工无控股子公司;拥有两家分公司,分别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和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研发中心;拥有锦州锦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一家参股公司,锦鹰装备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注册资本591.36万元,金鹰重工出资295.68万元,股权比例50.00%,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95.68万元,股权比例50.00%,主营业务为铁路专用设备生产。
此外,报告期内,金鹰重工还注销一家参股子公司齐齐哈尔齐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齐鹰装备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注册资本390.00万元,金鹰重工于2018年3月入股,出资额200.00万元,股权比例51.28%。2019年6月,齐鹰装备完成了注销的工商手续。
存在8起主要未决诉讼或仲裁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存在8起主要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1起为金鹰重工诉新疆火焰山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新疆火焰山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在与发行人业务往来中,向发行人背书转让了承兑汇票共计42张,共计550.00万元。发行人为支付货款,向其他企业背书转让了相应承兑汇票,但其他企业未获得兑付后向发行人追索,发行人进一步以每一张票据作为标的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前述42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及其他背书人等被告向发行人连带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该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完成了庭前调解,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金鹰重工给付汇票票款共550.00万元,分期且最迟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第2起为高新兴(3.090, -0.02, -0.64%)创联科技有限公司诉金鹰重工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海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北儒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火焰山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案。高新兴创起诉请求上述被告向高新兴创合计支付涉案汇票所载明的款项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该案件已经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因承兑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裁定原告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为400万元票据款及相应利息;判令金鹰重工等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第3起为常州市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金鹰重工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火焰山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案。瑞泰机械起诉请求上述被告向瑞泰机械合计支付涉案汇票所载明的款项300万元及相应利息。针对该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作出初审判决,判决包括金鹰重工在内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利息。金鹰重工提出了上诉。2021年1月,金鹰重工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第4起为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火焰山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及金鹰重工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金鹰重工的供应商,金鹰重工为向原告支付货款而向其背书转让了由其他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金额为40万元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法兑付该等票据,2020年1月,原告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2020)渝0192民初175号诉讼,请求判令金鹰重工、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8月3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判决包括金鹰重工在内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该等案件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第5起为中国太平洋(3.340, 0.02, 0.60%)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违约金纠纷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由于金鹰重工委托给被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而向金鹰重工支付了保险赔付款193,558.56元。2019年11月,原告以被告对金鹰重工货物的损坏负有责任为由,作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人向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2019)鄂7102民初63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其赔偿193,558.56元及违约金,并将金鹰重工列为案件第三人。根据金鹰重工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襄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前述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6起为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诉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及金鹰重工(案外人)案。2020年12月,金鹰重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拟根据业务合同的约定向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机械公司”)支付30.00万元预付款,因金鹰重工业务人员在支付款项时在系统中操作不慎,将前述30.00万元款项错误地汇入了与太行机械公司名称近似的“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振动公司”)账户,后者曾与金鹰重工存在业务往来并已结清相关款项。金鹰重工发现前述款项误转至太行振动公司账户后,立即与其联系,要求其归还前述款项,但太行振动公司因涉及其他民事纠纷,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经金鹰重工提出异议,法院遂裁决中止前述30.00万元的款项的执行。2021年1月22日,执行人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以金鹰重工为被告(案外人),并以太行振动公司为被告(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金鹰重工转入太行振动公司账户的30.00万元。对此,金鹰重工于2021年2月初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进行了答辩。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7起为襄阳飞天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诉金鹰重工货款纠纷案。原告襄阳飞天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为金鹰重工润滑油供应商,其认为金鹰重工向其支付的货款尚有约12.59万元尚未结清,故以金鹰重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前述款项及相应利息。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金鹰重工接到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原告已撤诉。
第8起为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襄阳森远工程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原告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襄阳森远工程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207.59万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襄阳森远工程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该等款项及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受理前述案件后,因金鹰重工与该案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通知金鹰重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金鹰重工表示,上述案件中,案件1公司为原告并已完成庭前调解,案件5、案件8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均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案件6系公司误转款项行为,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案件7为公司应付账款争议导致,且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案件原告已撤诉,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
此外,金鹰重工作为原告的案件1及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案件2至案件4涉及的相关承兑汇票均为新疆火焰山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背书转让的票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290万元,其中:740万元对应出票人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承兑人重为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550万元对应出票人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鹰重工将该等票据分别背书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于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一直未兑付,诉讼涉及的供应商应付账款仍然记录在公司2020年6月30日应付账款账面余额中。上述诉讼中,金鹰重工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且需全额支付供应商款项的风险。
金鹰重工解释称,关于出票人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判决,金鹰重工及其他出票人败诉,金鹰重工应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由于承兑人及其他出票人一直未兑付,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对该笔款项单项计提100.00%的坏账准备,即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40.00万元。关于出票人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一直未兑付相应款项,且出票人财务状况不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认为需要对该笔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对该笔款项单项计提100.00%的坏账准备,即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50.00万元。
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超60%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包含子公司在内,下同)的员工人数分别为625人、617人、538人和538人。
金鹰重工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公司于2019年3月剥离四家子公司,因此2019年末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截至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员工按岗位划分,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分别为283人、53人、127人和75人,占比分别为52.60%、9.85%、23.61%和13.94%。
截至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员工按受教育程度划分,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及以下员工人数分别为244人、103人、191人,占比分别为45.35%、19.14%、35.50%。
截至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员工按年龄划分,50岁以上、41-50岁、31-40岁和30岁以下员工人数分别为62人、202人、216人和58人,占比分别为11.52%、37.55%、40.15%和10.78%。
截至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员工按层级划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员工、一般员工分别为7人、260人和271人,占比分别为1.30%、48.33%和50.37%。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存在在钳工、装修工、电焊工、钣金工以及后勤等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与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分别为1154人、1105人、863人和852人,劳务派遣人员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分别为64.87%、64.17%、61.60%和61.29%。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对上述情况,金鹰重工在招股说明书中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情况进行了规范整改,整改措施主要为:2020年8月31日,发行人与湖北省兴鸿翔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翔”)签订了《岗位外包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原由劳务派遣员工承担的钳工、装修工、电焊工、钣金工以及后勤等劳务岗位外包给兴鸿翔,由兴鸿翔负责在发行人场地组织、安排并管理相应岗位的生产或服务,并按照发行人各岗位的要求以及其他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同时承担其为完成该等岗位外包任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外包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保福利、管理费用、辅助和配套设备等。发行人在兴鸿翔提供岗位外包服务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在兴鸿翔完成生产或服务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外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兴鸿翔支付外包服务费用。为落实前述《岗位外包合同》的约定,兴鸿翔在提供上述岗位外包服务过程中,已在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厂区设置现场办公室,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对其承包的生产或服务以及劳务人员进行管理。通过上述岗位外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已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的法律规定的情况。
报告期内累计收到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分公司及原子公司累计收到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11月29日,张家界(5.440, -0.18, -3.20%)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对金鹰有限出具张武规罚决[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金鹰有限下属的“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疗养院”(后更名为“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武铁客轩”,系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存在擅自改扩建建筑物的行为,对金鹰有限作出罚款137961.00元及按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2017年4月18日,因北京分公司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北京分公司被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丰二国税简罚[2017]7311号),对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200元。
2020年5月25日,因北京分公司未按期申报2019年10月的个人所得税,北京分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丰一税税简罚[2019]6026464号),对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100元。
2017年6月20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鹰重工原子公司襄阳铁酒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事宜作出罚款3.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20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襄阳铁酒因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事宜作出罚款3.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8月29日,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鄂宜)质监罚字[2017]1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鹰重工原子公司宜昌国酒因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及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罚款3.00万元。
2017年12月6日,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出具宜伍公(大)行罚决字[2017]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昌国酒因接待旅客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8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宜伍环法[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昌国酒3台锅炉无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宜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年分红2140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共分红2次,累计分红金额2140.00万元。
2018年3月19日,金鹰重工前身金鹰有限召开2018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将未分配利润中的1070.00万元以现金分红方式向股东武汉局集团进行分配。
2019年1月26日,金鹰有限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将未分配利润中的1070.00万元以现金分红方式向股东武汉局集团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