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63次审议会议于9月3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迈威生物”)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89家企业。
迈威生物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新军、王永杰。这是海通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9单IPO项目。此前,1月2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1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内蒙古大中矿)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15日,海通证券保荐的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2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30日,海通证券保荐的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6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6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6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25日,海通证券保荐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9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9日,海通证券保荐的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4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11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迈威生物是一家创新型生物制药企业,主营业务为治疗用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体为包括人用治疗性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双功能抗体及ADC药物在内的抗体药物以及包括长效或特殊修饰的细胞因子类重组蛋白药物。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迈威生物根据主营业务特征,设立了创新发现部(负责新品种立项和部分早期项目的发现工作)、药理部(负责临床前研究的药理药效等工作的组织和开展)、新药研发部(承担部分进入临床前研究的药学开发工作)和临床医学部(负责在研品种的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实施)等业务部门开展创新研究和开发,同时利用不同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技术平台优势,独立或内部合作开展药物发现和开发,从而形成完整的以基础研究和转化为起点的新药研发及商业化链条。
迈威生物的控股股东为朗润(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唐春山、陈姗娜夫妇通过朗润股权持有迈威生物1.40亿股,通过朗润咨询持有迈威生物200万股,通过中骏建隆控制迈威生物2000万股表决权,通过真珠投资控制迈威生物680万股表决权,两人合计控制迈威生物股权比例为56.34%。综上,朗润股权为迈威生物的控股股东;唐春山、陈姗娜夫妇为迈威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迈威生物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99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迈威生物拟募集资金29.80亿元,计划分别用于年产1000kg抗体产业化建设项目、抗体药物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9月发行人从关联方朗润投资收购泰康生物100%股权作价是否公允;如公允,基于对泰康生物的历史贡献发行人2019年11月再对廖少锋等4名关联方青峰医药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依据;(2)2015年至2016年,廖少锋等人按照与实控人会议精神协助谢宁分管泰康生物的部分工作期间,是否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担工作,所获得激励与其贡献是否匹配;(3)发行人按照廖少锋等人增资价格与同时期第三方增资入股价格的差额确认相应股份支付费用12,595.20万元,该费用是否应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承担。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占用、发行人代关联方承担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产品管线中处于靠前位置的生物类似药9MW0113是发行人与君实生物合作开发品种,发行人在后续研发中的具体创新;(2)泰康生物相关生物类似药原关键技术人员离职对上述药物持续研发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管线品种与实控人控制企业部分产品存在适应症和科室重合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1)2017年9月发行人从关联方朗润投资收购泰康生物100%股权作价是否公允;如公允,基于对泰康生物的历史贡献发行人2019年11月再对廖少锋等4名关联方青峰医药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依据;(2)2015年至2016年,廖少锋等人按照与实控人会议精神协助谢宁分管泰康生物的部分工作期间,是否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担工作,所获得激励与其贡献是否匹配;(3)发行人按照廖少锋等人增资价格与同时期第三方增资入股价格的差额确认相应股份支付费用12,595.20万元,该费用是否应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承担。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