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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上市申报规定出炉 国泰君安点明六大看点

2020-04-01

  3月27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并就科创板定位把握等问题进行了优化设计。


  《暂行规定》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


  在此之前,证监会发布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对于科创属性企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具体来看,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是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三是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前条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是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是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是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上交所进一步表示,设置“常规指标”和“例外情形”,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对此,国泰君安认为,无论是证监会的指引,还是交易所的规定,都是对科创板“坚守定位”、支持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回应市场各方希望简化优化评估科创属性的积极举措,是擦亮“科创”这块招牌的制度保障;符合标准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时,其科创属性可以获得“免试”,对科创定位的评估核查预计将大幅简化,审核将更快捷;同时,指引和规定也鼓励那些科创属性明显、科创指标短期可达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充分体现科创板的包容性。


  第一是明确了预期。证监会的指引和交易所的规定,为如何把握好科创板定位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第二是增加了透明度。交易所的规定专门制定了关于科创板定位的示范格式。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参照示范格式申报,重点突出,简便易行,便于申报;对审核方而言,将着重围绕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第三是提高了效率。科创板服务产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只要符合指引和规定明确的三项常规指标或五类例外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而简便地认定为符合科创板定位,而无需在审核中花费大量时间逐个评估判断发行人的“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要求但短期内有望达标的企业,申报通道不变,交易所将根据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


  第四是坚持了包容度。交易所的规定对《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重点支持和推动的行业做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明确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体现了科创板在服务科创企业方面的广泛性和包容性。


  第五是厘清了责任。交易所的规定,为发行人如何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开展科创板定位核查以及如何发表专业意见等均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格式,既便于申报效率,更是对发行人、保荐机构责任的进一步厘清和压实,突出了审慎原则。


  第六是做好了衔接。明确以申报时间新老划断,对于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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