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纸律师声明函在深圳的中小微企业间引发了讨论。
根据声明函,深圳市云动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动创想”)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仿冒该公司猫王收音机系列产品,侵害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深圳市中电微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微”)提起诉讼。
根据云动创想对第一财经的最新回复,该公司和中电微的诉讼开庭时间是2021年1月19日。
实际上,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云动创想早于2018年在线上开始了其漫漫维权路。“线下维权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但时间周期长,取证难度大。”云动创想CMO黎文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无奈地表示。
这起看似寻常的商业纠纷,折射出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难”的普遍现状。
不过,为遏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加快落实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专利之争
云动创想于2015年正式推出猫王收音机品牌及产品,该系列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2018年年中,公司通过线下市场如华强北和线上平台发现该系列产品被仿冒,仿冒产品由中电微制造。
发现产品被仿冒后,云动创想开始进行线上与线下平台并行维权,投诉过程中有的平台效果较好,有的平台效果不明显,推进缓慢,截至10月,经公司内部针对HM11型号不完全检索,有500多条售卖链接。
启信宝的资料显示,深圳市中电微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许可经营的项目包括多媒体音箱、电脑、蓝牙音箱、蓝牙耳机的生产、加工。
当被问及是否曾与涉嫌侵权的公司交涉时,黎文回应称:“没有直接沟通过,因为沟通也没有效果。我们现在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代我们全权处理。”
根据律师声明函,针对中电微生产、销售“HM11”蓝牙音箱产品的行为,云动创想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法院已正式立案;针对中电微生产、销售、许诺销售“HM20”蓝牙音箱产品的行为,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程序,监管部门已正式立案并进入工厂进行实地调查问询。
第一财经就该事件致电中电微,对方对该律师声明函表示:“不清楚,不了解。”而当记者问到是否有监管部门人员进入工厂调查,以及对被指仿冒产品一事有什么回应的时候,对方挂掉了电话。
云动创想方面则对此表示:“律师声明函是公开发表的,并未单独抄送中电微。”
“山寨品大量进入市场,对我们销售肯定是有冲击的。中电微的HM11与HM20,与我们的这两款产品从图片视觉上高度相近,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连我们自己用户都有买错的情况。”黎文称,山寨品的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品牌形象。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启信宝发现,中电微有64条商标信息、2条专利信息,专利信息均在2019年年底申请,分别是实用新型专利以及无线耳机充电仓的外观设计专利。云动创想有210条商标信息、123条专利信息,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
截至目前,第一财经记者在电商平台上查询“HM11蓝牙音响”,仍能看到涉嫌侵权的商品,售价在30~60元,而猫王收音机官方售价为399元;查询“HM20蓝牙音箱”也发现该商品仍在售,价格约为140元,为猫王收音机原子唱机B612价格的一半左右。
知识产权被侵权后“维权难”
据了解,从2019年8月着手准备诉讼到立案,云动创想用了一年的时间。“主要难点在确定侵权厂家,中电微生产的产品为三无产品,产品上并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在调查生产厂家时花费了较长时间。”黎文说。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王建良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维权过程漫长的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太多,属积压现象,一般一审平均都要1年到1年半。另外,案件判决时间长,有些证据难取证。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被侵权后维权难,是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结果,比如权利本身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诉讼成本的高低问题,诉讼往往要取证、委托律师,专业性较强的,往往还需要进行鉴定等。
“科技类的专利侵权案非常普遍,案件数持续增多,平均赔偿额持续上涨。”王建良称,平均来说,珠三角地区的赔偿金额比华北地区的要高,一线城市的要比二线城市的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到今年,这类外观专利纠纷的资产赔偿额明显提高了。以前这类外观专利侵权案基本都是赔2万至5万元,很少超过5万元;但近两年来看,外观专利案的赔偿额常规是在5万~8万元。
国家正从各个层面加快落实相关措施和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了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邓宏光表示,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中还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现象。为更有效的遏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国家特别强调和重视惩罚性赔偿。
王建良认为,《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积极影响非常大。以往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基本时依照天平原则,也就是说,被告企业造假获利多少或者给原告企业造成了多少损失,主要是按照这个金额进行赔偿,并没有惩罚性原则。如果依照惩罚性原则,原告企业可以要求至少五倍甚至是十倍的赔偿额。
“至少要给造假者或山寨者以这种经济上的打击,才能起到遏制作用。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能增大企业原创的意愿,同时也能鼓励企业增大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投入。”王建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