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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首恶”“打帮凶”并重 司法对并购造假亮剑

2025-11-21

近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一场历时多年的并购重组财务造假案再迎来司法清算。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群在同案人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提供资金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被害单位(即宜通世纪)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追缴许某群的违法所得4000万元,发还宜通世纪;追缴不足,责令被告人许某群退赔。

该案折射出我国打击财务造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司法导向,标志着立体化追责加速走向执法现实。在市场人士看来,此次判决一方面有助于震慑潜在的财务造假者,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切实保护了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购重组配合造假方

被刑事追责

2016年,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彼时,方某林等人承诺,倍泰健康2016年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

2017年,在方某林等人的组织下,倍泰健康虚构订单财务造假,并导致宜通世纪2017年年报财务造假。此后,宜通世纪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8年,方某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2020年底,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方某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方某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方某林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7.7亿元为限。方某林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许某群东窗事发于2018年6月份,宜通世纪披露的一份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揭开了许某群与倍泰健康签署的一份《借款合同》。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倍泰健康向许某群借款7000万元,方某林等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倍泰健康未按期清偿本金及部分利息。因此,许某群请求依法裁决倍泰健康向其清偿借款本金7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447.3万元。但不久后,许某群撤回仲裁申请。

从本次广州中院的判决书揭开了许某群在并购重组中的“角色”。许某群在同案人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健康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的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许某群在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法院对许某群的认定是‘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公司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的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目前尚不了解提供资金、帮助造假的具体情形。但是,判处许某群5年有期徒刑,是较为严厉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记者表示。

今年以来,证监会也强调对配合造假方处罚。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证监会强调,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生态圈”。

“立体化”追责格局

加速形成

并购重组本是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重要方式,但在高估值、高对价的诱惑下,交易对手方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财务造假,虚增业绩和资产价值,从而骗取更高的交易对价,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被骗也时有发生。

近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山”)跨界并购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案件迎来尾声。今年9月份,*ST天山发布公告称,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手方取得的*ST天山股份已被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案中,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宏、陈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陈某宏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目前,对于并购重组财务造假相关方的“行民刑”立体追责已经形成。陈波表示,在行政责任方面,监管部门一般会同时处罚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于交易对手方的处罚,往往比上市公司要重。在民事责任方面,此前实践中,赔偿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但近期,判处交易对手甚至协助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也有出现。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主犯追究刑事责任较多,但是判处供应商、客户、资金提供方的案件较为罕见。

明确“故意”等标准

瓦解造假生态

自去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打击力度明显提升。今年以来,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明显增多。

如9月23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该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9月底,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另外4名相关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

“强化财务造假的刑事责任,在于提高造假违法成本,使得市场主体不敢造假、不想造假,让守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记者表示。

目前,资本市场对造假者及配合造假者进行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构建了多层次、无死角的追责体系,给所有市场参与者划定明确的行为边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生态。

谈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机制,郑彧认为,财务造假的惩防机制是要在不同维度实现立体化追责。比如,在资本市场以外,对会计、信用、税务、反洗钱等方面形成联机联网和联查;在资本市场范围内,除了加强监管以外,可以进一步明确协助造假者的“明知”“故意”等标准,确立造假者共同担责的具体要件和适用,瓦解造假生态链的支持系统。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